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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3 浏览:378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ǘ┢笠党鲎嗜酥?,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ㄈ┘际醺涸鹑艘讶〉迷旒酃こ淌ψ⒉嶂な?,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ㄋ模┳ㄖ按邮鹿こ淘旒圩ㄒ倒ぷ鞯娜嗽保ㄒ韵录虺谱ㄖ白ㄒ等嗽保┎簧儆?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ò耍┢笠到?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ň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ㄊ┘际醯蛋腹芾碇贫?、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ㄊ唬┢笠滴镜ノ蛔ㄖ白ㄒ等嗽卑炖淼纳缁峄狙媳O帐中肴?;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ㄒ唬┢笠党鲎嗜酥校⒉嵩旒酃こ淌θ耸坏陀诔鲎嗜俗苋耸?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ǘ┘际醺涸鹑艘讶〉迷旒酃こ淌ψ⒉嶂な椋⒕哂泄こ袒蚬こ叹美喔呒蹲ㄒ导际踔俺?,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ㄈ┳ㄖ白ㄒ等嗽辈簧儆?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ㄋ模┢笠涤胱ㄖ白ㄒ等嗽鼻┒├投贤?,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ㄎ澹┳ㄖ白ㄒ等嗽比耸碌蛋腹叵涤晒胰峡傻娜耸麓砘勾芾?;

 ?。┢笠底⒉嶙时静簧儆谌嗣癖?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ò耍┘际醯蛋腹芾碇贫取⒅柿靠刂浦贫?、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ň牛┢笠滴镜ノ蛔ㄖ白ㄒ等嗽卑炖淼纳缁峄狙媳O帐中肴?

 ?。ㄊ┰荻ㄆ谀诠こ淘旒圩裳凳杖肜奂撇坏陀谌嗣癖?0万元;

 ?。ㄊ唬┥昵牒硕ㄗ手实燃吨涨拔薇景旆ǖ诙咛踅沟男形?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ㄒ唬豆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实燃渡昵胧椤?;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ㄈ┳ㄖ白ㄒ等嗽保ê际醺涸鹑耍┑娜耸麓砗贤推笠滴浣荒傻谋灸甓壬缁峄狙媳O辗延玫钠局ぃ?

 ?。ㄋ模┢笠嫡鲁?、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ㄎ澹┢笠到赡捎凳杖氲挠邓胺⑵被蛩拔癫棵懦鼍叩慕赡晒こ淘旒圩裳凳杖氲挠邓巴晁爸っ?;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ㄆ撸┢笠涤抵凑眨?

 ?。ò耍┕潭ò旃∷淖饬藓贤虿ㄖっ?;

 ?。ň牛┯泄仄笠导际醯蛋腹芾?、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ㄒ唬┙ㄉ柘钅拷ㄒ槭榧翱尚行匝芯客蹲使浪?、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ǘ┙ㄉ柘钅扛旁に愕谋嘀朴肷蠛耍⑴浜仙杓品桨副妊?、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ㄈ┙ㄉ柘钅亢贤劭畹娜范ǎòㄕ斜旯こ坦こ塘壳宓ズ捅甑住⑼侗瓯鄣谋嘀坪蜕蠛耍?;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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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峁┕こ淘旒坌畔⒎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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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扛摹⒌孤?、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ㄋ模┮愿杌乜?、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患觳榈ノ惶峁┕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手な椤⒃旒酃こ淌ψ⒉嶂な?,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ǘ┙氡患觳榈ノ唤屑觳?,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ㄈ┚勒シ从泄胤?、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ㄒ唬┳手市砜苫毓ぷ魅嗽崩挠弥叭?、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ǘ┏椒ǘㄖ叭ㄗ鞒鲎加韫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市砜傻?;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ㄎ澹┮婪梢猿废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实钠渌樾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ㄒ唬┕こ淘旒圩裳笠底手视行诼?,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ㄈ┕こ淘旒圩裳笠狄婪ㄖ罩沟模?

 ?。ㄋ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ㄒ唬┪シ幢景旆ǖ诙豕娑ǎ律枇⒎种Щ共槐赴傅?;

 ?。ǘ┪シ幢景旆ǖ诙逄豕娑ǎ缡?、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ㄋ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